【記者宋仁傑/新北報導】佳福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(即幸福高爾夫球場)解僱工會理事長及13名會員案,日前經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,確認公司作法已構成不當勞動行為,並指出公司與球場桿弟間屬僱傭關係,應讓理事長等14人復職,且給付解僱期間所有工資。
勞工局長許秀能表示,工會因不服幸福高爾夫球場解僱理事長等14人,並認為公司此舉對工會有構成不當勞動行為,向勞動部提出不當勞動行為裁決,而工會成員遭公司解僱期間,勞工局也提供工會成員生活費用補助,協助工會成員度過難關。後經勞動部於107年5月23日106年勞裁字第69號裁決決定書確認公司構成工會法第35條所定不得對於勞工組織、加入、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,而拒絕僱用、解僱、降調、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,及不當影響、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、組織或活動等不當勞動行為,應於裁決決定書送達後翌日起7日內回復桿弟職務,並給付勞工自106年11月11日起至復職日薪資。
勞工局表示,依工會法第45條第3項規定,未依裁決決定書所定期限為一定之行為或不行為者,中央主管機關得處雇主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以下罰鍰及按次連續處罰,公司應儘速遵照勞動部裁決決定,讓工會理事長及會員等14人回復原職,以免受罰,本案後續勞工局也將與雙方保持聯繫及提供必要協助,以促進勞資和諧。
發佈日期: 2018-05-3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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